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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川银协”)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工作,规范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小组作用,依照《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工作规程。
第二条 小组是川银协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工作平台,接受四川银保监局的指导,在川银协理事会的领导、川银协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 小组在制定有关行业规范和公约、信息沟通、业务协作、政策研究、效果评估、培训组织、权益维护、专业工作事项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提高为成员单位服务的水平。
第四条 小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川银协年度工作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起草有关行业规范和行业公约,促进成员单位自律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行业共同利益。
(二)定期调研和分析成员单位遇到的困难和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意见,并通过合适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业务交流和协作,根据成员单位的需求,开展专题讲座、业务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升成员单位的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信息共享与交流,在专业领域里发挥引领作用。
(四)加强政策研究,参与金融管理部门、政府部门等组织的有关银行业资产管理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及时研究新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对银行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影响,为行业稳健、创新发展提供专业性参考意见。
(五)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小组由川银协以及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四川分公司)发起设立,其他拟申请加入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暂作为观察员单位需承诺遵守本工作规程及自律公约后,后经小组专题研究表决同意批准可以成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小组设组长单位1名,设一名副组长由川银协指定副秘书长担任。
第八条 小组变更,应当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一)本小组成员提议。
(二)川银协秘书处提议。
(三)川银协依法终止。
本条所指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合并、分立、解散等。
第九条 小组的设立与变更方案应当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成 员
第九条 小组可以根据川银协秘书处或组长提议,吸收新的成员单位。
川银协会员单位申请加入小组,应当向川银协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该小组成员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小组组长单位的产生,由成员单位自荐或秘书处推荐,经本小组成员单位投票产生,按得票高低排序,高票当选,并由川银协函告全体会员单位。轮流担任,
小组组长单位任期一年,一般不连选连任。
第十一二条 小组组长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派单位副总经理(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组长,由川银协聘任;小组成委员由成员单位委派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人(含)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二三条 小组成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如有变动,成员单位应当在该成员发生变动一个月内,书面函告川银协秘书处。
第十三四条 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
(一)小组成员应当积极参与、支持小组各项会议和活动,主动向其他成员介绍分享本单位相关业务经验,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尽责履职。
(二)小组成员对本小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小组成员可以提出需要本小组组织研究的专业课题建议。
(四)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小组组长请假,同时委托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会议表决的重要事项,应当由小组成员本人签署意见。
(五)完成川银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五条 小组应建立组长牵头、副组长协助的领导机制,组长、副组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确定调研课题,并组织逐项推进落实。
(二)主持召开工作例会及小组相关会议,每半年收集专业领域共性问题和诉求,并汇总梳理后报送川银协秘书处。同时,就川银协秘书处征集到的会员单位相关问题和诉求,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研究,提出专业建议和建设性意见。
(三)组织落实川银协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六条 小组采取定期例会和专题研究等方式开展工作。工作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由小组组长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点工作等方面予以确定;专题研究可以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理事会、秘书处或两名(含)以上小组成委员提出的议题组织开展。
第十六七条 小组应当在充分讨论研究、平等协商和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七八条 小组表决事项(组长选举除外),须有三分之二(含)1/2以上成委员出席方能表决,应当经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委员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并形成会议纪要。小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方案及重要工作事项,应当经小组讨论通过后,分别提交理事会审议或会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小组分半年和按年度向理事会川银协秘书处汇报工作。
第十八九条 根据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小组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会。
第二十九条 川银协秘书处应当积极配合小组开展各项工作,明确具体负责联系小组的秘书处领导和秘书处对口联系部门及人员。其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积极协助小组开展各项工作,配合做好会务安排、资料准备、事项审批、财务审批等基础工作。
(二)参加小组召开的会议,负责会议记录(纪要)。小组会议记录(纪要)经组长审核后,由秘书处发送相关人员。
(三)及时通报小组正副组长人员变更及成员单位变动情况,并建立小组日常动态信息台帐,包括且不限于成员调整、人员变动、新成员申请、会议出席以及参加活动等情况。
(四)统筹安排小组组长改选及成员调整工作,包括且不限于在组长任期届满一个月前,通过发文、邮件或其他适当方式提示相关工作启动,并做好各项具体事务性配合工作。
(五)参加各类专业会议,提升专业知识,跟进行业动态、趋势,与小组保持良好互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川银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